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0]20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0-11-27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

                                    文号:国税发[1990]20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0-11-27
————————————————————————————————————————————————————————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