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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0]13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0-11-10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

                            文号:国税函[1990]13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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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帐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帐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法规》中的法规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法规,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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