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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0]4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0-5-3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
                         文号:国税函[1990]4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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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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