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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333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9-27 现将催化料、焦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9-27
—————————————————————————————————————————————————————————————————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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