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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办发[2008]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办发[2008]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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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国税系统征管软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经过试点单位试运行,决定在全国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模块的启用

  自2008年4月起,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启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以下简称“代征功能模块”)。

  二、征收票据使用问题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征收票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难征难管,流失严重,由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是切实有效的办法,对于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国税局、地税局协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税务总局已解决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票据使用和综合征管软件的代征功能模块等问题,为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积极协作,切实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委托代征工作,保证地方税费的应收尽收。

  各地应在2008年底前,将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征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地税局应积极主动联系国税局,建立委托代征的协调和联系工作机制。国地税应明确指定各自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各项协作事务,责任到人。

  请各地抓紧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于2008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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