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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8]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08]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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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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