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8]1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函[2008]1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