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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4]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3-12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

                                        文号:国税发[1994]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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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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