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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文号:财法字[1993]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3-12-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

                                  文号:财法字[1993]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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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天津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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