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 文号:财农税字[1989]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10-7  你厅琼财税(1989)农字第11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

                                      文号:财农税字[1989]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10-7
———————————————————————————————————————————————————————

  你厅琼财税(1989)农字第11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 的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期限为准。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