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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文号:财农税字[1989]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5-30  你省云政发(1989)80号《关于请求免征我省地震重灾区耕地

                               文号:财农税字[1989]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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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省云政发(1989)80号《关于请求免征我省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交我部办理。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去年十一月六日,你省西南部澜沧、耿马一带发生两次强烈地震,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我部深表同情,应给予大力支持。关于灾区居民建房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确属遭受严重灾害无法居住需重新建房的灾民给予免税照顾,其他均不在免税之列。希望你省要区别情况,加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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