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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 文号:财农税字[1988]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8-9-30  你厅(88)闽财农字第011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

                           文号:财农税字[1988]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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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厅(88)闽财农字第011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乡、镇(村)全日制幼儿园,建成后,将一部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征收这一部分房屋所占耕地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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