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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9]6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

                          文号:国税函[2009]6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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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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