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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7]60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

                                                 文号:国税函[2007]60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
—————————————————————————————————————————————————————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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