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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10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2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文号:国税函[2004]10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2
                     —————————————————————————————————————————————————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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