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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2]6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7-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
                         文号:国税函[2002]6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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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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