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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0]1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财税[2000]1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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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法规,免征契税。

  本法规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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