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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8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9]4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7-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

                                  文号:国税函[1999]4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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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法规,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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