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5]4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4/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