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4]8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8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