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4]3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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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3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