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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1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2年第2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5-29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文号:海关总署2012年第2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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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下载附件]   海关总署2012年第27号公告.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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