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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1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2年第4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28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
                             文号:海关总署2012年第4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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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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