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1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1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