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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令2011年第2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9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

                       文号:海关总署令2011年第2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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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1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下载附件]   海关总署令2011年第203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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