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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1年第5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
                               文号:海关总署2011年第5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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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38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在该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为此发布了商务部2011年第56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9日起,对以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26.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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