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中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文号:海关总署2011年第4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31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

文号:海关总署2011年第4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31
——————————————————————————————————————————————————————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下载附件]   海关总署2011年第49号公告.zip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