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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2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粤国税函〔2012〕8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1-30
粤国税函〔2012〕8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1-30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请示》(湛国税发〔2012〕100号)收悉。鉴于海洋石油企业税收征管包含国、地税业务的特殊性,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由你局负责印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套印“海洋石油(湛江)税务局监制章”,发票纸张等印制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 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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