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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文号:国烟财[2001]5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0/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文号:国烟财[2001]5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生产计划的有偿调整,其目的是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正常增长。各省级局(公司)应积极配合,加强指导调控,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实施好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的财务处理工作。
 
  二、严格计划指标调整的帐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146号文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有关帐务调整工作。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在“经营费用——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支出”列支;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取得的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收入”。
 
  三、通过省公司集中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收入形成的税后利润,作为本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只能首先用于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补贴及其与关闭企业直接有关的诸如销毁关闭企业烟草机械设备费用等补贴,然后也可用于应扶持卷烟工业企业的亏损补贴和技改还贷。不得用于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
 
  直接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卷烟工业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也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国家局《关于调整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后有关利润分配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烟财[1994]8号)同时废止。
 
  实际执行过程中,本通知未明确问题,请各省级局(公司)及时与国家局财务管理监督司联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办法继续有效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对有偿卷烟计划调整中企业支付或收取的调剂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收取的款项并入企业收入,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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