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1年第5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7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

                                       文号:海关总署2011年第5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7
———————————————————————————————————————————————————————

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署监二[1993]526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