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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文号:署加函[201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5北京海关,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北京海

                                           文号:署加函[201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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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北京海关关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请示》(京关加[2010]332号)、《北京海关关于北京亦庄保税中心(B型)有关情况的报告》(京关加[2010]55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办法的通知》(署加发[2008]50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二、同意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该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由北京海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中心业务。

  四、请北京海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监管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在验收前上报对该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实施方案。请北京市财政、税务和外汇三部门依照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关税收、外汇等管理工作。

  五、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进驻企业的管理人员须经相关政策规定的培训,熟悉海关、税收及外汇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管理和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验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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