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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8]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2/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
文号:国税函[1998]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纳税人应按照法规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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