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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2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9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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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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