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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1997]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文号:财税[1997]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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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法规:“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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