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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文号:国函[1992]1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2/10/16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请示》
文号:国函[1992]1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2/10/16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请示》(苏政发[1991]105号)和《关于请求尽快批准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2]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积极为加工出口和拓展转口贸易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促进长江流域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张家港保税区设在张家港港区东侧,东至十字港、西南至老套港、北至长江江堤,规划面积四点一平方公里,起步面积二平方公里。
 
  三、保税区的海关监管、外汇管理、金融和税收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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