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函[1992]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2/6/9
你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振兴新疆经济,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国务院决定对你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同意扩大自治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并发放批准证书和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同意扩大自治区对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审批权。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以及一百人以下的劳务合作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均由自治区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
三、新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易货贸易。新疆沿边境的地州、和有口岸的市、县可设一家边贸公司,请你区提出具体方案,报经贸部审批。
新疆易货出口自产产品,除粮食外,有易货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粮食出口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属易货出口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指定一家公司经营,属现汇出口的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经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要尽量给予方便和优惠。
对新疆易货进口商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在一九九五年前全部放开,有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不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免领进口许可证。
四、同意进一步开放乌鲁木齐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各项政策。
五、同意进一步开放伊宁、博乐、塔城三个边境城市,实行国函{1992}21号文件赋予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各项政策。
六、为促进南疆地区经济的发展,帮助这个地区各民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对南疆地区的边境贸易,除实行国家规定的现行各项优惠政策外,可进一步放宽。
(一)通过南疆边境陆路口岸出口南疆自产商品,全部放开,有易货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二)南疆边境各地区、自治州及市、县均可设立一家边贸公司。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亦可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易货贸易业务。请自治区提出具体方案,报经贸部审批。
(三)考虑到南疆地区的实际需要,从今年起到一九九五年,喀什、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州每年可分别从巴基斯坦进口汽车五十辆,但严格限于自用,不得销往区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口许可证由自治区经贸部门发放。
七、同意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市、伊犁地区、博尔塔拉州、塔城地区和喀什地区出国人员审批权,可自行审批因公赴毗邻国家进行经贸、劳务活动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并可实行一次审批发照,一年内多次往返有效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这些单位和地区的地师级、厅局级干部出国仍需按现行规定报批。
八、人民银行增加一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持新疆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根据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总体设想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建设和发展规划及具体措施。要抓紧培养人才,改善投资环境。在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民族团结,保障边境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