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文号:税委会[2010]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9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文号:税委会[2010]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9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