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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7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9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7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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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三氯甲烷,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和2007年第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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