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9]6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
文号:国税函[2009]6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