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 文号:财关税[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8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
                               文号:财关税[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8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