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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2  浏览次数:338
核心提示: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5/28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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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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