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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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6.1%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其他欧盟公司 26.0%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6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含2010年6月2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6月2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5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12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200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企业。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58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鉴于应诉企业数量众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2009年2月13日,调查机关向报名登记应诉的欧盟企业以及全部已知欧盟紧固件出口商和生产商发出抽样调查表,要求有关企业于15日内答复,并告知有关企业逾期不提交答复的后果,即调查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之规定,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定。截至答复期限届满,32家欧盟企业填答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其中14家声称在调查期内曾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2009年4月3日,调查机关在全部14家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范围内,初步抽样选取7家企业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出征求评论意见的通知。截至评论期届满,调查机关共收到3份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审查并考虑了上述评论意见后决定维持原抽样调查方案,并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抽样选取的7家企业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答卷期间,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以下简称卡马克斯公司)、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Adolf WürthGmbH & Co. KG)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答卷, 安国特股份有限公司(A.AGRATI S.p.A.) 、毅结特公司(EJOT BaubefestigungenGmbH) 、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FONTANA LUIGI S.P.A.)、INDUSTRIAS LANEKO S.A.L.和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LISI AUTOMOTIVE FORMER)等5家被抽样选取的企业没有提交答卷。
随后,调查机关针对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2009年8月6日,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退出了此次反倾销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卡马克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答卷。
至此,由于继续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公司仅剩8家,调查机关决定不再进行抽样调查,而是对所有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进行调查。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2日向除已答卷的卡马克斯公司以外的7家配合调查的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提交答卷,并告知其不按时提交答卷的后果,即调查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之规定,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定。答卷期间,KarlBerrangGmbH (以下简称Berrang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Berrang公司的答卷。其他6家公司,即嘉固汽车固件有限公司(Caparo Atlas Fastenings Limited)、哥劳韦麦达有限责任公司(Growermetal S.R.L.) 、特别螺丝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I.B.S. INDUSTRIA BULLONERIA SPECIALE S.r.l.) 、罗波股份公司(LOBO S.P.A.)、力倍紧固系统有限公司(RichardBergner Verbindungstechnik GmbH & Co. KG)和韦比吉有限责任公司(VBG Srl)没有提交答卷。
综上,调查机关已经向所有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仅有卡马克斯公司和Berrang公司按要求提交了完整答卷。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于卡马克斯公司,调查机关将根据其提交的答卷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Berrang公司,由于其提交的答卷显示该公司为贸易商,并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系从多个欧盟公司采购,因此调查机关无法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其他未填报抽样调查表、未答卷以及退出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3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其倾销幅度。
3.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派出调查人员赴部分国内紧固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产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对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相关评论意见
欧委会就本案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开版本申请书缺乏透明度,而且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不可信,不能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存在。
本案申请人就欧委会的上述意见发表了评论意见,认为欧委会的主张缺乏中国反倾销法上的依据,申请书公开版本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处理符合中国法律,欧委会对申请书中证据可信度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持。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欧委会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对申请书中信息所作保密处理不当的证据,申请人对申请书中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要求符合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第6条的规定;欧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证据不可信,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
(2)对抽样调查的评论意见
欧委会提出评论意见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提供的大部分信息并不必要,已经相当于对所有应诉企业进行了完整调查,欧委会担心调查机关可能滥用从抽样调查表中获取的信息。
申请人提出评论意见认为,安国特股份有限公司和哥劳韦麦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抽样调查表中明确表示不接受抽样,说明这两家公司已经拒绝合作;提交抽样表的罗波股份公司等6家公司均为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的关联企业,其产量、出口量在抽样中应当与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合并计算。申请人同时提出,鉴于登记应诉的58家欧盟企业中仅有十几家表示同意抽样,说明其合作水平很低,建议调查机关要求未被抽样选取的公司提交完整答卷作为备用抽样企业。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的信息对于进行准确有效的抽样调查是必要的,填答抽样调查表所需信息和工作负担远少于填答完整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为给涉案企业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配合调查的机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全部14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列入抽样候选范围,并从中选取了7家企业向其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发放当日,调查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抽样调查通知和问卷,未被选取的企业也有权从调查机关网站或通过欧委会获取问卷,并可自愿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就以上情况通知了欧委会。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6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国内进口商2家、国内生产者3家。德国力固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德国)、锐卡诺姆有限公司(德国)、伍尔特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德国)、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德国)、曼卡特有限公司(德国)、丽朋爱斯帕纳有限公司(西班牙)、雷迅汽车锐必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丽朋沃宾顿杰斯卡有限公司(德国)、柏朗公司(德国)共11家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柏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晋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通知利害关系方。
4.对国内生产者的抽样
根据申请人企业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采用抽样方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国内生产者基本信息调查问卷》,要求其提供调查期内生产和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涉案产品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经营活动。共46家国内生产企业填报了基本信息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认定这些国内生产者符合抽样条件,将其纳入抽样企业。
调查机关在基本信息问卷答卷的基础上,采取数量上占最大百分比样本的抽样方法,选择了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国内碳钢紧固件企业作为重点抽样企业。15家样本企业是(1)常熟标准件厂;(2)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3)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7)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8)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10)慈溪振成机械有限公司;(11)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12)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13)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1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15)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将上述抽样结果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予以公告。至公告结束,利害关系方未对调查机关的抽样结果提出质疑和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确定上述15家企业为产业损害调查重点抽样企业。
5.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
(1)2009年3月30 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3份。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锐卡(上海)国际贸易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2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和柏朗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对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重点抽样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15家重点抽样企业全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5份。
6.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6日,应本案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申请,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召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陈述材料。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欧委会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主要就申请书中缺乏透明度、损害的存在等问题提出了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立案初步意见的评论》,对欧委会所提问题进行评述。本案申请人认为欧委会的主张缺乏中国反倾销法上的依据,申请书公开版本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处理符合中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欧委会对申请书中证据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持。
调查机关认真分析了欧委会和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对欧委会关于申请人对申请书中信息所作保密处理不当的问题,调查机关经核实,认为申请人对申请书中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关证据问题,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
8.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2009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6-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标准件厂等3家重点抽样企业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中,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陈述。其中,核查中发现常熟英沪国际标准紧固件有限公司是常熟标准件厂的子公司。核查结束后,常熟标准件厂和常熟英沪国际标准紧固件有限公司将分别填报的答卷合并后提交调查机关。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调查机关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延期公告
2009年12月29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即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9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卡马克斯公司以及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评论期限届满后,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于本案初裁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配合调查的应诉公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派出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4月赴应诉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公司进行了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配合调查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欧委会提交的《欧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初裁的意见》。欧委会主要就透明度、倾销调查抽样程序、倾销幅度的确定、损害分析、因果关系等提出了评论意见。
2010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关于紧固件反倾销初裁意见的评论》。申请人对欧委会提出的评论意见逐项进行了评述,并逐项提出问题。欧委会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2010年5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损害认定的几点意见》。申请人对欧委会的初裁评论意见再度进行评述,并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以及倾销进口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
(2)终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认真阅读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注意到调查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2010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3月1-16日期间,调查机关对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5家重点抽样企业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调查期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初裁后国内供需状况、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后对下游企业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核实了欧盟在评论意见中提到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等问题。
(3)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8条、第14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5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Iron or Steel 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初裁后,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等国内民用航空、民航维修企业和协会申请将民航维护和修理用紧固件排除在调查范围以外。经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紧固件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技术特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同样都包括螺栓、螺钉、自攻螺钉、木螺钉和垫圈等。按照强度不同,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螺栓和螺钉都分为4.8级、5.8级、6.8 级、8.8级、10.9级和12.9级等,垫片都可以分为100HV、200HV、300HV和420HV等。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料都是线材。
从使用的材料来看,一般4.8~6.8级采用碳素结构钢生产(SWRCH6A、8A、10A、18A、22A及Q195、Q235等);8.8级、9.8级一般采用低碳合金钢(SWRCH32H、35K、ML35、20MnTiB、ML40Cr等);10.9级采用低中碳合金钢或合金钢;12.9级采用合金钢。中国与欧盟采用的原材料虽然各国的牌号不同,但其物理化学成分均相近,可相互替代。
2.技术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都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例如,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汽车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型式尺寸、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没有本质区别。汽车紧固件中螺纹紧固件比例最大,有少量配套螺母、垫圈等。除缸盖螺栓外,大都是六角或内六角扳拧形式,除重型卡车和一些专用车辆外,所用螺纹规格大径一般小于20毫米,均为普通螺纹,螺纹精度比一般商品紧固件要求高,不同车型和不同厂家在产品某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型式大同小异;机械性能等级以8.8级及以上为主,10.9级和12.9级占一定比例,材料多为合金钢;尽管结构形式不同,所采用的螺纹标准和机械性能标准均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3.工艺流程
不同产品和不同生产厂家的工艺可能有所差别,增加或减少部分工序,或改变工序排序,但紧固件基本工艺流程相同。
材料改制。可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也可以在生产企业完成,国内大型紧固件企业大都有材料改制车间。
成型加工。紧固件头部成型加工一般在多工位冷镦机上完成,也有的在压力机上分序完成,螺纹在滚丝机或搓丝机上完成。为了提高螺纹的耐疲劳性和减少热处理变形对螺纹精度的影响,一些产品的螺纹加工安排在热处理以后,并且增加螺纹坯径磨削工序。
热处理。考虑到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目前热处理普遍采用网带淬火回线,淬火炉带有可控气阀,防止发生脱碳。
表面处理。包括氧化、电镀锌、达克罗涂层等,表面处理盐雾试验要求几十小时至几百小时不等。
检验。包括材料检验、加工过程中的检测、工序间检测、成品检验等,检测内容包括尺寸和形位误差、机械性能、表面处理、表面缺陷等,一些产品安排磁粉探伤、涡流分选、疲劳试验、扭矩系数测试等特殊检验工序,也有进行某些参数全数在线检测,如螺纹光学检测等,部分设备带有工艺参数监控装置,如镦锻力传感器。
包装。按用户要求确定,对于部分直接配送到生产现场的产品,采用周转箱简易包装配送。
上述工艺均为较成熟和普遍采用的工艺,各国工艺基本相同。
4.产品用途
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以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分销商或直接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调查机关注意到,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的答卷中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和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非常大的差距,不可以替换使用。
申请人认为,国内紧固件产业已具备替代进口产品的能力,完全能满足国内下游企业的需求。为此,常熟标准件厂提交了该公司为菲亚特配套的资质证书和合同,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通过汽车紧固件ISO16969认证的资质证明。在对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核查时,该公司提交了其同时为神龙汽车公司配套的证据材料,执行并符合欧盟标准。
调查机关注意到,目前从生产设备上看,国内外生产碳钢紧固件的设备基本相同;从使用的材料看,国内外均使用盘条,国内企业使用的是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质量可靠;从人员素质看,目前国内紧固件从业人员素质大幅提高,均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等;从检测设备上看,国内除拥有全国性的设备检测中心外,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等紧固件企业均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能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
证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之和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6.44%、29.51%、31.19% 和30.94%,加上支持申请的广东省紧固件行业协会、宁波市紧固件工业协会、温州市紧固件行业协会、嘉兴市紧固件进出口协会、永年县标准件协会会员的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之和的占比在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和支持申请的协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
(三)产业损害调查期的认定
欧委会在提交的初裁评论意见中称,商务部损害调查期超过了倾销调查期,比倾销调查期多一个季度,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3.1条。即倾销调查期是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而损害调查期是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欧委会的评论意见认为两个调查期结束时间不一致,将影响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认定。
申请人在提交的对欧盟评论意见的意见中指出,关于损害调查期的选择,WTO并无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完全吻合。欧委会虽然主张倾销和损害调查期完全吻合,却并未在调查初始阶段对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略存差异提出任何异议;即使在初裁后抗辩中,欧委会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略存差异就是不客观。
调查机关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没有要求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完全吻合。因此,调查机关仍维持立案公告和初裁公告中认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即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配合调查的公司的答卷,对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Co.KG)
1.正常价值
该公司按照调查问卷要求,依据调查机关指定的产品控制编码(以下简称控制码)分型号报告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信息和成本、费用等相关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上述型号划分方法。在随后的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均未就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销售的紧固件并非标准的通用紧固件,而是非标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用户的特定用途,难以在出口和内销的产品中找到具有相同控制码的产品加以比较,因此主张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的主张,初步决定使用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张采用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在内的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构建正常价值。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完全成本数据能够与其日常账务记录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对应,决定接受该公司的主张,采用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构建正常价值。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成本问题,在初裁前调查阶段,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销售的各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分摊率)及件数,并据此计算了各控制码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方法,但对部分数据错误进行了纠正。在随后的调查中,该公司提出按原分摊方法以完全成本计算正常价值,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出相关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以公司初裁后报告的完全成本为基础,按照原方法分摊计算每一控制码产品的完全成本。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费用问题,在初裁前调查阶段,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的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情况,并按照所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件数计算了每件产品的费用。在初裁中,考虑到不同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差异较大,该公司提出的分摊方法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公司的分摊方法,而是按照产品生产成本比例分摊有关费用。在初裁后的调查过程中,经核实有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方法构造正常价值,该完全成本中已经包括了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相关的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仅计算产品的完全成本,不再另计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利润问题,在初裁前调查阶段,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按问卷要求报告其在欧盟、中国及第三国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和其他产品的利润率。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内销产品的成本和销售数据计算了内销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公司重新提交了有关数据,补充提供了在欧盟、中国及第三国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利润率。经对公司重新填报的有关数据、利润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实后,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报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利润率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报告部分控制码的分摊率,因此无法计算相应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考虑到控制码相邻的产品之间的相似性,调查机关初步决定用各未报告分摊率的控制码之前一个相邻的控制码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各该控制码产品的正常价值。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该替代方法。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期内,该公司除对中国销售自产的被调查产品以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的碳钢紧固件产品对中国出口。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外购产品的出口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交易暂予以排除。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没有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仅通过一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即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采用该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没有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该公司主张其部分出口交易为样品,要求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予以排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公司没有提出足以证明该部分交易性质的证据,也没有阐明其应从全部出口交易中排除的理由,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暂不排除这部分交易。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仍未提出足以证明这部分交易性质及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和理由。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在本案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初裁前调查阶段就正常价值部分的调整项目提出的主张,并就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作出了初步裁定。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公司提交了《实地核查前更正材料》,改变了原有主张,要求改以完全成本计算结构正常价值。对于新的结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公司没有主张任何调整项目,而是要求不对出口价格中的内陆运费和包装费用进行调整。在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对公司填报的完全成本进行了核查,确认公司的主张与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以完全成本计算结构正常价值,不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对于公司在内陆运费和包装费用等调整问题上的主张,调查机关决定在出口价格部分予以考虑。
(2)出口价格部分
在初裁前调查阶段,公司就出口价格主张了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银行手续费和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上述调整项目。在初裁后评论中,公司主张不应对包装费用和信用费用进行调整;在核查前提交的答卷更正说明中,公司主张由于采用了完全成本方法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中已经包括了内陆运费和包装费用,因此在计算出口价格时不应进行调整,公司还对银行手续费的金额进行了更正。对于内陆运费和包装费用,调查机关经实地核查决定接受公司主张,不对出口价格中的内陆运费和包装费用进行调整。对于信用费用,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内销数据,调查机关无法确认公司内销交易延期收款的情况及其与短期借款利息支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主张,维持初裁对出口交易进行信用费用调整的决定。对于银行手续费,调查机关经实地核查接受了公司对其金额进行的更正。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暂根据配合调查的公司每一控制码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该控制码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控制码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出配合调查的公司的倾销幅度。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均未对调查机关在初裁中采用的比较方法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上述比较方法。
对于其他未配合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本案唯一配合调查的公司(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控制码产品的倾销幅度作为其他未配合调查的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 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6.1%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 其他欧盟公司 26.0%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鉴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已不包括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碳钢紧固件,调查机关对相关的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和调整。调查证据显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分别为1.07万吨、1.73万吨、2.50万吨和2.08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62.45%,2007年比2006年增长44.70%,2008年1-9月同比增长16.39%。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全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为11.27%,2006年为15.27%,比2005年增加4.00个百分点;2007年为19.53%,比2006年增加4.26个百分点。2008年1-9月为18.98%,与上年同期持平。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现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5.75%、7.75%、9.80%和9.75%,2006年比2005年增加2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增加2.15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2007年同期减少0.07个百分点,但比2005年高4个百分点。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欧委会在评论意见中提出欧盟的进口紧固件价格在2006年以后呈上升趋势。
申请人在提交的对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由于58家欧盟登记应诉企业中只有一家出口生产企业应诉,占58家登记应诉企业数量比例非常低,不到2%,其出口量占欧盟对中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也非常低,所以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调查机关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是完全正确的。欧盟出口商基本未予合作,涉案产品的中国海关税号(包括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73182200)除涵盖被调查产品外,还包括其他非涉案产品,例如不锈钢紧固件、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铁路螺钉等。因此,海关统计平均价格无法证实欧盟出口商的实际出口价格,也无法从拒绝应诉的欧盟出口商那里获取必要的、可信的资料来佐证海关统计价格。因此,海关统计数据在本案中只能用于分析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发展趋势。
调查机关在初裁公告中已列明欧盟倾销进口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呈波动式下跌趋势。经进一步核实,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93099元/吨、84954元/吨、84280元/吨和91252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8.75%,2007年比2006年下降0.80%,2008年1-9月同比增长5.55%,但仍比2005年的价格水平低1847元/吨。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欧委会在对初裁评论意见中指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差很大,且在2006年之后都呈上升趋势。
申请人在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不同规格和类型的涉案产品价格本身相差就很大,并且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规格和产品结构相互交叉,所以无法简单地使用单一平均价格对比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例如,在抽样企业中,公司之间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由于产品结构不同销售价格也相差很大。申请人认为,在相同型号或类别的产品进行对比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处于竞争水平。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虽然有58家欧盟企业登记应诉,但是只有一家欧盟出口生产企业最终合作。个别进口商虽然应诉提交了材料,但其进口占比同样非常低,并且其欧盟的关联出口商没有应诉和合作,因此影响了关联进口商的应诉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欧盟应诉出口商的出口量占欧盟对中国总出口量的比例非常低,也无法查实其相关型号和产品类别是否具有代表性,这将严重影响调查机关在被调查产品具体规格和类型的进口价格上获得足够的信息,妨碍了调查机关对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差距,以及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所受影响的评估。因此,调查机关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进行裁定是正确的。
同时,申请人指出,欧委会认为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在2006年以后呈上升趋势是一种偏颇的解释。国内同类产品的绝对价格上升是客观事实,但这主要是由于原材料成本的上升。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与2005年相比上升了约14%,而原材料线材的价格则上升了约81%。因此,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调查期内是相对下降的。
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8.3%,2007年比2006年增长6.6%,2008年1-9月同比上涨28.0%。
3.被调查进口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欧委会在对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不存在价格的削减也没有价格抑制。
申请人认为,尽管由于欧盟出口企业的应诉率非常低,致使申请人无法获得欧盟进口产品具体规格和类型方面的全面信息。但是根据实地核查以及抽样企业提供的信息,都证明了欧盟倾销进口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直接影响。正如在核查中反映的情况,国内某公司在国内市场面对的主要汽车紧固件竞争对手包括意大利、英国、德国等公司。该公司已通过德国大众的B级供应商资格认可,有资格供货,但是在产品报价过程中出现与欧盟紧固件生产商在价格上直接竞争,该公司价格被迫下降,已接近生产成本。在核查过程中,另一公司提交了其销售价格受到欧盟倾销进口影响的证据材料,欧盟倾销进口价格比该公司报价还低5%。又如,某公司已通过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两大汽车公司认证,特许生产10.9级以上轿车专用紧固件企业。2008年该公司发现一些欧洲紧固件企业为了抵制中国紧固件产品进入某些著名汽车合资企业,他们采用不同的产品销售价格策略进入中国市场,以不可想象的低价卖给主机厂,同时又以低于欧洲市场价卖给进出口贸易商,从而迫使主机厂打消采购国内厂商产品,以达到占据中国市场的目的。例如,某型号内六角法兰面螺栓,用在某汽车发动机上。目前从欧洲进口的每件到厂价格可指数化为100,该产品价格还要扣除产品进口关税、手续费、运费等约占30%,因而该产品每件实际报价仅为77.59,该价格已远低于产品正常价值。这迫使国内公司该型号产品只能以相同或类似的价格进入国内市场,严重削减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申请人据此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激增,以及出口价格下降,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国内产业无法消化由于原材料上涨而带来的成本压力,造成国内产业长期亏损和经营情况不断恶化。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价格抑制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初裁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对此未提出进一步的抗辩证据。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不断上升,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影响。
同时调查事实表明,调查期内经历了全球性的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的上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2006年底至2008年6月线材成本上升85.10%,但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不但未随原材料价格上涨反而呈下降趋势,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仅上涨24.10%,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向下传导,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没有实现,表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形成抑制。
(三)影响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7、8条的规定,初裁后调查机关评估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意见,对46家抽样企业和15家重点抽样企业的损害和损害程度做了进一步调查;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核查。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按数量计算,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60.20万吨、179.20万吨、185.23万吨和152.20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11.86%,2007年比2006年增长3.36%,2008年1-9月同比增长11.18%。按金额计算,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72.41亿元、189.74亿元、215.31亿元和195.04亿元。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05%,2007年比2006年增长13.48%,2008年1-9月同比增长23.74%。这表明中国紧固件产业正处于成长期。
2.产能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呈增长态势,但增幅趋缓。200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81.86万吨,2006年112.50万吨,同比增长37.43%;2007年131.59万吨,同比增长16.97%,增幅比上年减少20.46个百分点;2008年1-9月114.45万吨,折合成全年产能152.70万吨,比2007年增长15.97%,增幅减少1个百分点。
15 家重点抽样企业2005年同类产品产能63.70万吨,2006年90.23万吨,同比增长41.66%;2007年103.27万吨,同比增长14.45%;2008年1-9月83.94万吨,同比增长9.47%。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但增幅趋缓。200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65.97万吨,2006年88.37万吨,同比增长33.96%;2007年105.88万吨,同比增长19.81%;2008年1-9月83.38万吨。
15家重点抽样企业2005年同类产品产量51.32万吨,2006年产量70.69万吨,同比增长37.74%;2007年82.34万吨,同比增长16.49%,增幅减少21.25个百分点;2008年1-9月63.71万吨,同比增长5.16%,低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速度6.01个百分点。
4.销售量
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增幅呈下降趋势。200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33.19万吨,2006年40.83万吨,同比增长23.04%;2007年46.13万吨,同比增长12.96%;2008年1-9月37.16万吨。
15家重点抽样企业2005年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6.82万吨,2006年34.08万吨,同比增长27.06%;2007年37.79万吨,同比增长10.89%,增幅下降16.17个百分点;2008年1-9月30.70万吨,同比增长12.45%。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基本稳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2005年市场份额13.58%,2006年14.31%,比2005年增加0.73个百分点;2007年15.39%,比2006年增加1.08个百分点。2008年1-9月15.70%。
15 家重点抽样企业2005 年同类产品市场份额11.11%,2006年11.76%,比2005年增加0.65个百分点;2007年12.25%,比2006年增加0.49个百分点。2008年1-9月12.78%,调查期内维持在11-12%左右。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2005年销售价格7142元/吨,2006年6550元/吨,比2005年下降8.28%,2007年6980元/吨,比2006年增长6.55%,2008年1-9月8120元/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6.96%。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5年为19.15亿元,2006年22.32亿元,比2005年增长16.53%;2007年26.37亿元,比2006年增长18.16%;2008年1-9月24.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53%。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一直为负,呈亏损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从2005年到2008年1-9月分别亏损5426.67万元、5214.95 万元、1606.58万元、2784.23万元。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国内产业未能从由消费增长带动的市场增长中获益。
9.投融资和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由于表观消费量的高速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也大幅增长。2005年15家重点抽样企业投资28.45亿元,2006年35.48亿元,比2005年增长24.72%;2007年47.43亿元,比2006年增长33.66%;2008年1-9月55.37亿元,同比增长24.53%。
但由于欧盟进口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的投资难以获利。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15家重点抽样企业2005年投资收益率为-2.08%,2006 年为-2.32%,2007年为-0.37%,2008年1-9月为-0.57%。
调查期内,由于经营情况的恶化,国内产业融资能力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投入到研发活动,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因而无法实现向高端市场的发展。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开工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同类产品平均开工率2005年为80.57%,2006年78.34%,比2005年下降2.23个百分点;2007年79.74%,比2006年增加1.40个百分点;2008年1-9月75.90%,同比下降3.11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2005年9277人,2006年10493人,比2005年增长13.11%;2007年11338人,比2006年增长8.05%;2008 年1-9月10282人,比上年同期下降2.34%。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5年为54.14吨/人;2006年为62.77吨/人,比2005年增长15.95%;2007年为67.01吨/人,比2006年增长6.74.2008年1-9月为56.33吨/人。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同类产品人均月工资2005年为1405元,2006年1530元,比2005年增长8.86%;2007年1701元,比2006年增长11.19%;2008年1-9月2117元,同比增长21.15%。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大幅上升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5年为5.90万吨,2006年8.05万吨,比2005年增长36.58%;2007年10.95万吨,比2006年上升36.00%;2008年1-9月12.83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29.40%。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呈先升后降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2005年1.06亿元,2006年1.71亿元,比2005年增长61.20%;但2007年现金净流量由正转负,为-2.95亿元;2008年1-9月继续为负,为-0.67亿元。
(四)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欧委会在评论意见中称,调查期内,中国产业的产量、产能、营业额、市场份额、投资、就业、工资和生产率都显示为正向。同时,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尽管在调查期内是负向的,但是呈现正向趋势,甚至在调查期末接近收支平衡,现金流整个调查期内显示波动,且期末趋向积极。只有产能利用率轻微下降,而库存整个调查期内显示明显恶化的态势。欧委会认为按照这些指标根本无法得出中国的紧固件产业受到损害的结论。
对此问题,申请人在提交的评论意见中认为,欧委会所称“几乎所有欧盟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损害指标都显示为积极或积极的趋势”,显然不符合事实。根据中国商务部的认定,在15个损害指标中,有一些指标是明显负面的和有损害的,例如,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调查期下降)、库存、现金净流量等,都呈现为消极态势。申请人认为,并不能因为部分指标呈积极状态就证明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
欧委会在评论意见中还认为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增加,因而不可能受到损害。
申请人称,损害分析指标不仅仅是市场份额,而且中国紧固件表观消费量的增速远远高于中国国内产业市场份额的增加,这是损害的明显表现。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进一步对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表现在国内产业长期亏损,国内产业无法实现投资回报,现金净流出,投融资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国内产业库存激增。综合起来,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期内由于受到倾销进口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抑制,因此,国内产业无法承受不断增长的成本压力,导致长期亏损,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累计亏损额高达1.5亿元。国内长期亏损的情况,进而导致国内产业无法实现投资回报,现金流恶化,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虽然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产量、产能、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方面获得提升,但是如上所述,并不能改变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产业根本无法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入,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产业升级和产品换代,进而影响了国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内产业如果不是依靠出口产生的利润和现金流的支撑,以及通过抵押活动获得的融资和股东投入,国内产业可能已经无以为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调查机关衡量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时必须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评估,但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经过调查,调查期内虽然产量、产能、销量等部分指标表现良好,但从开工率、库存、利润、产业发展等方面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
在中国国内消费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出现开工严重不足、企业库存增加。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呈快速增长趋势,但国内产业开工率呈下降趋势。受被调查产品的冲击,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开工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同类产品平均开工率2005年为80.57%,2006年78.34%,比2005年下降2.23个百分点;2007年79.74%,比2006年增加1.40个百分点;2008年1-9月75.90%,同比下降3.11个百分点,比2005年的80.57%减少4.67个百分点。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某企业情况更为严重,2008年3季度停产70%以上,2005年开工率只有41%,2008年1-9月更是下降到36%。同时,重点抽样企业的库存调查期内大幅增长。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大幅上升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5年为5.90万吨,2006年8.05万吨,比2005年增长36.58%;2007年10.95万吨,比2006年上升36.00%;2008年1-9月12.83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29.40%,比2005年的5.90万吨多出6.93万吨。经核查,部分企业的库存增加更多,2006年较2005年期末库存增长3.21倍;2007年较2006年期末库存增长1.62倍。
中国国内产业出现亏损或无法实现合理利润,从而导致投资回报率和现金流恶化。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一直为负,呈亏损趋势。15家重点抽样企业从2005年到2008年1-9月分别亏损5426.67万元、5214.95万元、1606.58万元、2784.23万元。2008年1-9月比2007 年全年亏损额还多出1177.65万元,表明国内产业未能从由消费增长带动的市场增长中获益。中国国内部分企业在汽车紧固件的技术方面已经达到被调查产品同样的水平,但是由于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销售数量和价格都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使得生产无法实现规模效应,造成大量设备闲置,开工率不足,收益率受到了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
中国国内产业发展受阻。目前中国国内需求旺盛,但由于欧盟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入和价格抑制,使国内企业受到排挤和压制,无法实现预期的合理利润水平甚至长期亏损,从而无法升级设备并改善生产工艺。经核查,部分企业筹建的汽车紧固件项目一直被搁置,投资成本无法摊销,加剧了企业的亏损状况。被调查产品使得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都不能反映中国国内市场对涉案产品持续增长的需求,这一趋势严重影响了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发展。
以上证据表明,综合所有损害指标分析,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成长的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欧盟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下降,库存增加,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活动中调查机关收回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但该答卷未提供被调查地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相关数据,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相关分析。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所在地区的紧固件产能呈扩大趋势,2003年欧盟产业紧固件产能71.26万吨,2004年为72.62万吨,2005年为73.12万吨,2006年为74.29万吨,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为76.87万吨,比2003年增长8.00%。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欧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呈持续增加趋势,2006年增长62.50%,2007年增长44.70%,2008年1-9月增长16.39%。随着国际市场需求的继续萎缩,欧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以上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所在地区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调查期内出口数量持续增长,且对中国的出口数量较大。被调查产品所在地区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欧盟的倾销进口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之外,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欧委会在评论意见中认为,由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差很大,以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所提高,调查机关无法证明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指出,欧委会的这一理解是错误和片面的。如前所述,欧委会对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差距的认识是错误的。申请人认为,在相同或类似型号产品对比的前提下,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处于竞争水平,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了倾销进口的抑制。此外,市场份额只是一个损害指标,倾销进口没有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减少,并不能就认为倾销进口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正如我们之前所列举的实例,受到倾销进口的影响,国内产品不得不降低价格从而保证销售。
调查机关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认定倾销进口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使得中国国内产业未能从由消费带动的中国国内市场增长中获得应有的增长。如前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增长幅度分别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高出50.59个百分点和41.34个百分点,比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高39.41个百分点和31.74个百分点;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从5.75%提高到9.75%。反观中国国内产业,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国内市场需求旺盛,国内产业产能不断扩大。虽然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都呈增长态势,中国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也有所增加,但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挤占了国内产业应有的市场,导致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库存增加,开工率不足,产业的投融资能力降低。这表明中国国内产业未能从由消费带动的中国国内市场增长中获得应有的增长。
其次,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形成价格抑制影响,导致原材料成本价格上涨传导机制受阻,阻碍中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欧委会在评论意见中称,欧盟进口价格既不存在价格的削减也没有价格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调查产品对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分为价格削减、价格压低和价格抑制三种情况。调查事实表明,调查期内经历了全球性的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的上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2006年底至2008年6月线材成本上升85.10%,但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不但未随原材料价格上涨反而呈下降趋势,导致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仅上涨24.10%,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向下传导,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没有实现,表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形成抑制。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不断缩小,2007年比2005年减少17.51%,2008年1-9月比2007年1-9月减少39.78%,这进一步表明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已经造成了明显的价格抑制。价格抑制导致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利润一直为负,投资收益率也一直为负,库存增加,国内产业产成品占用资金大幅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
调查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损害指标的不断恶化,均与被调查产品大幅增长的进口数量、市场份额、价格抑制等在时间上和程度上保持同步对应关系。以上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造成了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情况
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11.27%、15.27%、19.53%和18.98%,其他向中国出口碳钢紧固件产品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来自上述四地的碳钢紧固件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74.76%、70.43%、67.01%和67.43%。调查期内,从上述四地进口的紧固件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99%,欧盟被调查产品进口增长率比它高出49.47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增长7.63%,欧盟增幅比其高37.07个百分点。申请人对原产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紧固件并未提出反倾销诉求,没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紧固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欧盟出口商也未对此提出任何相反的评论意见。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调查期内,由于碳钢紧固件下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市场需求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1.86%和3.36%,2008年1-9月同比增长11.18%。因此,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变化因素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其他替代产品和消费模式的变化等因素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4.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调查期内,中国碳钢紧固件行业及产品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价格受市场规律调节,中国国内没有限制碳钢紧固件产业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因此,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5.产品质量状况和技术情况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均达到或接近世界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且呈上升趋势。生产工艺和技术等因素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6.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水平稳步上升。因此,经营管理因素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7. 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申请人出口碳钢紧固件的趋势一直向好。2006年中国紧固件出口比上年增长33.30%,2007年增长26.90%,2008年1-9月出口增长1.10%。因此,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出口因素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8.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因此,不可抗力因素并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通过对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调查,这些因素未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七、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 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6.1%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KG)
2 其他欧盟公司 26.0%
(All others)
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终裁公告


核心提示: 文号: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