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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0]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10]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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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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