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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5]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财税[2005]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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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为统一税制、规范税基,堵塞征管漏洞,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进行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并如实上报情况。
 
  二、清理上报范围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清理上报内容按照中、外籍人员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
 
  三、在清理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适用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范围或提高标准,也不得将各项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捆绑后以定额方式适用于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
 
  此前各地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统一规定越权自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以及擅自提高扣除标准的,应一律按照财税[2005]183号文件予以处理。
 
  四、清理情况务必于2006年1月26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马静 电话:010-68552571 E-mail:jing.ma@mof.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姚元 电话:010-63417876 E-mail:yy@chinatax.gov.cn
 
  附表:
 
    1.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
 
    2.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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