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文号:税委会[2010]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第一步实施
                              文号:税委会[2010]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
———————————————————————————————————————————————————————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国别名单见附件1)的部分商品(商品清单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附件:1.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的商品清单

  [下载附件]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