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
———————————————————————————————————————————————————————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