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3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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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10年第25号公告(略)
海关总署2010年第30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3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6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