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5]3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4/1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
文号:国税函[2005]3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4/13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