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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2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2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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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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