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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19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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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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